香港如何把握司法紅利?
崔偉恆 Roundtable Pioneers總幹事 信報 2011-06-10
最近,社會上有很多人提到融合的問題。在上層精英圈子中,有來自商界和政界的精英,均擔憂內耗可能拖慢本港與內地的融合;他們的前提往往是:如果香港不與內地融合的話,香港會慢慢失去優勢。
這個論述可說是是「上熱下冷」。何謂上熱下冷?就是上層人士對融合相當熱中,他們認為透過香港與內地的融合,便可維持或擴大香港在珠三角、以至在全國經濟發展的領放位置。
產業升級帶來陣痛
商界預見香港一些優勢會慢慢給其他城市追上,可謂「愛之深、痛之切」。然而,結構性問題總是政治經濟相結合,進一步融合的代價,是「打工仔」、包括中層和中下階層的市民, 甚至中上階層都會受到波及。2008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克魯明在年前的專欄提到,在北美自由貿易區協議通過之後,美國很多藍領工人失去工作,工作流失到墨西哥。
同一時間,專業服務提供者失去的生意,也流到印度、馬來西亞等英語區,當中的法律研究、訴訟的前期工作、撰寫醫療報告均作外判;反觀不能外判的,如辦公室清潔等,則沒有削減。所以總的來說,區域化和融合, 很大可能是意味失去工作機會。近十幾年來,大家見到中國的高速經濟發展和城市化,國內的農民工也感到城市化、產業升級的陣痛、大學生遇到向上流動機會減少、憑自已實力置身中產階級困難等的問題。
當產業升級時,打工階層都是最徬徨的,所以我們可以解釋為何談到融合時,往往都是上熱下冷。另一方面,在融合和發展問題上,究竟我們要付出什麼的代價?上層精英可能認為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官司令融合減慢,類似上年所謂「八十後」延後立法會通過高鐵撥款一樣。
原則上,如果香港要成為國際金融中心,繼續維持亞洲領先的金融中心地位,甚至再簡單一點,香港要成為亞洲的財富和貨幣結算中心,在硬件(如甲一級辦公室、高鐵、第三條跑道)以外,香港要持續擁有其他軟實力的優勢;香港的軟實力是上海、新加坡、台北、曼谷、馬尼拉(本文希望現在或將來,香港都不用跟後三者比較)中最好的——香港獨有的,包括但不止於法治(司法獨立和守法的行政機關)、「普通法」、包容文化和社會自由。
行「普通法」吸引投資
在美國,哈佛和MIT 的四位教授(簡稱LLSV)曾經做過一系列研究,研判「普通法」相對於「大陸法」的國家,是最能夠透過資訊公開保護小投資者的利益,進而能夠帶來股票市場的興旺,達致較好的公司管治。這同時解釋了世界三大金融中心倫敦、紐約和東京,其中兩個都行「普通法」,亦即解釋了為何香港成為在亞洲最吸引投資者的地方。
最近,提到港珠澳大橋時,本文認為全國(包括南都和本港建制陣營)都應該更清醒和理性的態度應對,因為香港既然透過既定程序,嘗試令到各階層對於政治和政策的後果心悅誠服。
這達到了法律的目的,也是國家和特區法律認可的;這更是國家憲法下特區法院的責任和義務,行政機關的政策考慮,其重要性在此案未至於可以凌駕法治中既定程序的原則。最近對港珠澳大橋環評報告覆核的批評,有點類似美國社會對於侵權律師的批評,他們認為訴訟律師借法律謀取利益,而且濫打官司。
在美國承辦侵權案的律師,在英聯邦國家律師眼中,特別對於英國的大律師,覺得他們大西洋彼岸的同業動機帶有惡意,導致美國民事訴訟泛濫;所以幾年前的英國的民事改革,Lord Wolfe 開宗明義指出,美國在民事侵權索償官司的泛濫是惡劣例子,須引以為鑑。
在美國,商業機構對自己是否合法、合規的要求相當高,會招募很多的律師,以免受訴訟影響。在藥劑生界行業中,要做大量的測試和工作,免受控告。最簡單和最出名的是,九十年代的麥當勞案(Liebeck v. McDonald's Restaurants)中,一名七十九歲女子遭麥當勞的咖啡燙傷,麥當勞最後被判賠償二百多萬美元。
法律問題法律解決
英國和澳洲等國家均認為這很有問題。不過,侵權的官司其實是保護低下階層的一種方法,當中有政治的考慮(法院姑且稱為政策考量)。早於英國1932 年的Donoghue 案中,就指出要保障沒有合同關係的人,如果受到生產商質素問題的影響,一樣可以尋求協助。
經過四十年後,紐西蘭發覺這樣的發展,可能會有類似美國的局面,也可能影響從商投資的成本、以至惡意官司的泛濫;最後於1972 年,紐西蘭成為第一個廢除「侵權法」的國家,由政府成立意外賠償公司,處理疏忽和責任問題,對意外的受害人根據收入作出賠償,從而減低訴訟開支。
紐西蘭為第一個國家這樣做,就算今天的中國,她們的「侵權法」也集合了「普通法」、日本和德國等法源的經驗。希望在這個故事中,可以讓香港上層精英聽到,其實法律問題由法律解決,自然可以得到其紅利。 |